9.3 现场监测 9.3.1、9.3.2 现场监测的内容主要取决于工程性质及周围环境的状况。本条文列出了应布置现场监测的几种情况,基于岩土工程的理论计算还不十分精确,具有半经验半理论特点,为保证工程安全,监测是非常必要的,既能根据监测数据指导施工,也为岩土工程的反演计算研究提供资料。 9.3.3~9.3.5 正式监测前应做的准备工作。 9.3.6 监测资料应及时整理,监测报表应及时提交有关方,以指导以后施工。当监测值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时,应有醒目的标识,并及时报警。 9.3.7~9.3.10 包含了基坑监测、坑底回弹监测、沉桩施工监测和地下水长期观测的基本内容,具体实施时应根据需要选择监测项目。 9.3.11 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符合条文规定,未尽事项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》JGJ 8执行。关于沉降相对稳定标准:根据现行行业标准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》JGJ 8,“一般观测工程,若沉降速度小于(0.01~0.04)mm/d,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”;上海工程建设规范《地基基础设计规范》DBJ 08-11规定“半年沉降量不超过2mm,并连续出现两次”;很多城市规定沉降相对稳定标准为沉降速度小于0.01mm/d,所以对高层建筑采用半年内日平均沉降速率(0.01~0.02)mm/d作为沉降相对稳定标准。